中新網連城5月13日電 (陳立烽 林子龍 張金川)道路施工方一時的疏忽大意,卻引發了一場車毀人亡的悲劇。福建省連城縣法院13日披露,該院審理了一起因占道施工致人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,一審判決被告福建盛達建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羅某等人19餘萬元。
  2012年12月6日,福建盛達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了連城縣文亨鎮某段道路續建工程,並與文亨鎮人民政府簽訂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。為了施工方便,盛達公司將建設用的沙石堆放在道路上,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,也未採取防護措施。
  2013年10月12日,受害人江某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途徑該路段時,碰撞上被告盛達公司占用道路堆放的沙堆,造成江某當場死亡。事發後,江某的親屬羅某等人將盛達公司告上法庭,並要求文亨鎮政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受害人江某夜間醉酒後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,未註意觀察路面交通情況降低行駛速度,遇到險情未採取正確措施,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。被告盛達公司作為施工方,未經相關部門批准,擅自在夜間占用道路堆放沙堆,且未設明顯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防護措施,對江某的死亡負有次要責任。被告文亨鎮政府在工程施工企業的選定過程中依法、依規進行,在施工過程中盡到了安全監管義務,對江某的死亡沒有過錯,原告要求被告文亨鎮政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,不予支持。
  據此,法院判決被告盛達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交通費、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193661.44元。(完)  (原標題:占道施工未設警示致人死亡 施工方被判賠償19餘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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